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生育的,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材料及《生育证》,到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经自治旗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后方可生育。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