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奖励、优待。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