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奖励、优待。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