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自治旗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自治旗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