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旗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自治旗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