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对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在自治旗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通过其申请,自治旗公安机关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落户。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