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月取水量4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非经营性活动取水,月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