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月取水量4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非经营性活动取水,月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