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取水许可证持有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予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