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