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必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