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