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免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和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的同时,直接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