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免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和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的同时,直接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