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五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举报者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理。监督检查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