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