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