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