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