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科技意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视少数民族传统工艺技术发展,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技术知识宣传,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技书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