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区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