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州、市(地)、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