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