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