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区应当逐步建立科学技术创新的信用担保、保险、动产和知识产权质押等风险负担和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的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