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和企业的激励机制,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在选派服务基层和企业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