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科学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