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自治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实行特殊津贴制度。

对从事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岗位津贴和课题津贴相结合的补助制度。

对在边远贫困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