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培养、引进科学技术人才,改善科学技术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