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培养、引进科学技术人才,改善科学技术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