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认定制度。通过认定的,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