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负有领导责任。国有企业的科学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评价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