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九条已废止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负有领导责任。国有企业的科学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评价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