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八条已废止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鼓励企业职工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