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方面的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推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