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本区域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促进优势资源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