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