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旅游景区(点)摆摊、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误导、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