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质量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或者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称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