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单方面转团、拼团或者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到指定地点购物、购买指定商品等行为,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