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景区(点)的管理机构未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旅游景区(点)规划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