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对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并告知投诉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