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对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