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旅游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尊重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四)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五)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