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项目和方式;(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五)人身、财产安全获得保障;(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