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项目和方式;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五)人身、财产安全获得保障;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