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规范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旅游景区(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讲解接待站。旅游景区(点)讲解员应当经过培训,方可在本旅游景区(点)从事讲解活动。收取讲解服务费的应当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