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规范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摆摊、设点,不得误导、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