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规范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旅游景区(点)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观赏、游乐、餐饮、购物、卫生、安全等设施、设备,以及与旅游景区环境相协调的标识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旅游景区游客数量接近游客最大控制容量时,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进行疏导,采取措施控制游客数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