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