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并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