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旅行社应当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需要转团、拼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载明。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团、拼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