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规范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旅行社应当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需要转团、拼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团、拼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