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规范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人身安全、人身保险和违约责任等事项。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的,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合同有关格式条款的具体含义。资费自理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