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经营旅游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计价单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