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规范第三十条已废止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旅游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