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利用自然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性建筑和其他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开展旅游活动,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保持民族特色、历史风貌。开发旅游资源应当事先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规划旅游功能,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