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旅游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旅游资源与生态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旅游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