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旅游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科学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