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依托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