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依托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